吉林省致胜广告有限公司
牌匾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吉林省致胜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火车站前站点广告牌制作
1.2工程地点:火车站前
1.3工程内容:火车站前牌匾制作安装
第2条 承包方式
2.1 按施工图和承包范围实行包工、包料(除甲供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深化设计的包干承包方式。电源出户由甲方按相关质量标准提供到位。
2.2 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2.3 牌匾大小,字样详见附图。
第3条 工期
3.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2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3.3 工期以甲方第一批预付款到为准,因甲方原因拖延工期,乙方概不负责。
第4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
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元(RMB: 元)
第5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5.1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首付工程总款的 %,
即 元(RMB),工人进入工地后,甲方付工程款的
%,即 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付余款,
%,即 元。其余10%,做为质保金,三个月
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5.2 质保期限:本工程质保期为3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乙方对工程质量所引发的一切安全后果终身负责,( )除人力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外。
第6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6.1 甲方任命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行监督职能。如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应付的责任和前人的承诺。
6.2 甲方代表姓名: 。
第7条 法律法规
7.1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8条 图纸和文件的提供保管和执行
8.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的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甲方有权利向乙方发出补充图纸和修改意见。乙方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如果涉及到增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8.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按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发现设计有错误和或严重不合理的,应及时用书面通知甲方,共同商议解决办法,或补充协议。
第9条 乙方的责任
9.1 施工的食宿问题等,由乙方自理。
9.2 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安装方负责保护现场的所有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第三方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安装方承担。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所有移交必须有书面资料。
9.3 乙方应按文明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的连带责任。
9.3.1 施工过程中,应乙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应由甲方代表及时报告当地相关部门。乙方应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2 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
9.3.3 乙方承担的项目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为安装阶段,不允许在现场进行制作加工。
第10条 甲方责任
10.1甲方在开工前为乙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供应量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10.2 甲方人员在乙方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对施工现场、环境与乙方进行交接验收,形成文字记录。
10.3 因甲方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一般性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11条 责任的分担和保险业务
11.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竣工日期止,乙方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第12条
12.1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工地范围内、出入口、临近道路必须有专人清扫,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装载物做到不滴、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 时进行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
12.2 现场遗留垃圾乙方应随时清理并运走。
第13条 检查和检验
13.1 甲方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备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 乙方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力。
13.2 乙方应按施工图纸、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同行业标准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第14条 工程的开工
14.1 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涉及到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14.2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五日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及请求,甲方给予书面回复。若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三日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
第15条 竣工日期
通过甲方的竣工验收,并确认已提交全部竣工资料,为工程竣工时间。
第16条 竣工验收
16.1 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于竣工验收前三天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组织验收,否则按验收通过处理。
16.2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判定。
17.2 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在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17.3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除外。
第18条 争议的解决
甲 、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解决。
第19条 合同效力与份数
19.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款及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仍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9.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0条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两者有矛盾时,由双方商议解决或依法处理。
发包方: 承包方:吉林省致胜广告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地址: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431——82978585
开户名: 开户名:吉林省致胜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
合作联社汇源信用社
账号: 账号:0710620011015200005318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JLZS2009-
牌匾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吉林省致胜广告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