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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把朔州设成为自然生态、精致宜居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朔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土地使用和筑工程、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与管理。中心城区指北环路、东环路(世纪大道)、南环路与西环路(大运路)所围合的区域。平鲁、右玉、应县、怀仁、山阴等区(县)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虫分区规定)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和四类区。(详见附图一)一类区指古城范围。二类区指七里河、恢河、北同蒲铁路、张辽路所围合的古城外围区域。三类区指北环路、怡西路、金沙路西侧、西环路、张辽路、南环路、文远路、穆寨路、大新路所围合的区域。四类区指中心城区除一、二、三类区外的其它区域。第四条(基准规定)各类规划编制、土地使用和筑工程、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平面基准采用CGCS2000国家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五条(特殊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性详细规划,并按理罚素前网Z.Z心.ET
照审批后的修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实施部门)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第七条(规划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划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设用地管理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它重点项目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根据选址研究报告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设用地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二)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三)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四)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五)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六)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七)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析;(八)合理确定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筑密度、绿地率、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公共置素前阀Z.Z0.NE]
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第九条(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包括设项目可设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代征用地面积。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面积中的设项目可设用地面积确定。设项目可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设项目独立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其中,代征城市道路(S)、绿地(G)和河渠用地不纳入设用地容积率、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第十条(设用地的划定)设项目规划用地的划定应遵循成片开发设的原则,限制零星插项目。规划用地的界线应结合城乡规划要求、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拆迁范围、用地权属界线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本规定的独立设最小用地规模的限制。住宅类设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更新(已地块)小于5000平方米,设(新地块)小于10000平方米,公类设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筑工程用地,原则土不得独立设应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以核准独立设:(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公共利益发展需要,用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设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并作专题研究后,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十一条(设用地使用分类)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划用地性质兼容性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入容积率的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筑面积的比例;④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⑤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用地比例不超过7%,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0%。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三条(设施分类)城市规划设应按标准配置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福利设施、行政管理六类。公共服务设施分市区级配套、居住配套两级配置。第十四条(市区级配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符合《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十五条(居住配设施要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基摆社塞服务施(医疗卫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它)两大类设施。(一)居住配套教育设施1.中小学、幼儿园设标准按照下表执行。表2.2中小学、幼儿园设标准表千人指标生均最小筑面班额人数生均用地面积名称(%)积(m)(人/班)(㎡)中学8010.45024-30小学80104515-22幼儿园40103013-15注:①千人指标为议性规定,可根据出生率和非户籍常住人的变化适当调整。②生均用地和筑面积面积指标含学生宿舍和食堂面积。③改、扩学校(含旧区改造的新学校)最小用地面积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酌情降低20%以内。④特殊示范学校或专业特色学校可根据相关评估标准或规划设计合理性适当提高设标准。2.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理筑素前阀Z.ZC.ET
3全日制幼儿园、小学、中学服务半径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确实难以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应充分考虑容量配套、交通、服务水平等相关因素,可适当扩大范围合理配置幼儿园、小学、中学设施。(二)配套基层社区服务设施基层社区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居住人规模相适应,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设,形成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第三节筑容量指标第十六条(居住容量指标)居住筑项目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用地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表2.3居住用地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住宅层数筑密度容积率筑密度筑密度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1-3层320.8321.1351.0351.04-6层出301∠b1.230.73015321.57-9层共可E茶28可72.2228p2.0二301.810-18层252.8252.5282.219层以上253.2253.0注:①表中规定的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为上限。②表中筑密度特指住宅筑及其配套设施的筑密度。③表中的住宅平均层数并非控制指标,只是给出各级强度居住区的平均住宅层数参考值。④表中的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神头泉域核心保护区、市级中心(副中心)及民福街、振武街、市府街、古北街、都阳街、张辽路、开发路、设路、文远路的交叉地段等城市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指标需作专题论证报告以及交通影响分析,经城市规划部门调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非居住容量指标)非住宅筑项目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非居住用地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设项目,其筑容量在满足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结合筑总平面设计合理性确定。表2.4非居住用地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用地类别容积率密度密度容积率容积密度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用地多层301.032.2352.0352.0高层303.0352.5322.2商务用地多层301.0302.2302.0352.0高层282.8302.2322.2多层301.2353.24040商业用地3.02.8高层353.8353.5353.2商住综合楼多层30综合换算35综合30综合30综合筑用地高层28换算25换算25换算低层30按相应30按相应30按相应工业筑用地工业类工业类工业类多层30别定30别定30别定物流仓储用地低层401.2401.0401.0多层382.0381.3381.3文化、体育设施多层281.0251.8201.2201.2用地高层202.0201.5201.5娱乐康体用地多层、高层281.0202.0251.5251.2教育科研用地多层、高层301.2303.0352.5302.2医疗卫生设施多层281.0302.0351.8351.5用地高层252.5301.5301.5注:①本表不拥塑架夷拖利米行视雕约枣环能渗乳容规事指际的教育科研筑类和工业筑类项目。②表中规定的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工业筑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为下限,其它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设用地。③工业筑用地容积率指标应结合具体项目以及投资情况,依据《工业项目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具体制定.④对混合类型的设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用地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筑密度及容积率。⑤对难以区分类型的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筑的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⑥表中的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神头泉域核心保护区、市级中心(副中心)及民福街、振武街、市府街、古北街、部阳街、张辽路、开发路、设路、文远路的交叉地段等城市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指标需作专题论证报告以及交通影响分析,经城市规划部门调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容量管理规定)(一)同一设单位取得多个控规中相邻地块的设项目,在满足地块相邻、同步实施,规划可行的条件下,各地块规划筑容量指标经规划理筑ZC.ET
部门批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但不同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二)按照规划条件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减少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维持原出让时确定的筑容量;造成净用地增加的,对所增加的用地应当重新进行出让或者划拨,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筑容量。第四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中心城区地表以下的空间。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开发利用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N正第二十一条(竖向分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保护空间资源,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根据城市规划设与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一)浅层空间:地下0-15米左右;(二)中层空间:地下15-30米左右;(三)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使用权)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须依法取得地下空间的使用权。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筑工程,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程用途)地下空间不得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蜀素衬网Z.Z℃.ET
第三章筑规划管理第一节筑间距第二十四条(筑间距)筑间距是指两幢筑物外墙表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外墙保温层)。筑之间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筑外墙表皮之间的距离。遮挡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筑物的外墙表皮线,不包括挑檐、筑物楼梯间、阳台、勒脚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6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二)筑物楼梯间、设备用房、阳台、装饰构架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筑物外墙总长度二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三)坡屋面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和檐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只主L子个小为∠.Uo.NE大的为计算遮挡线;(四)退层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第二十五条(间距要求)筑间距一般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土地集约利用和城市景观要求,并满足本规定。★1第二十六条(多层住宅间距)多层住宅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一)多、低层住宅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二类区不小于南侧筑物高度的1.65倍,一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不小于南侧筑物高度的1.70倍。2、多层住宅筑长边不应大于60米。3、当两栋筑平行错位布置时,重叠部分大于6米时,重叠部分按照平行布置间距控制;重叠部分小于6米时,重叠部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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