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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铁岭市村镇规划设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8月18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OOO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村镇规划、设与管理,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的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设管理条例》、设部《制镇规划设管理办法》、《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及制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设和房地产、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些、集镇和制镇。筑累UZ.J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制镇。本办法所称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成区和因村庄、集镇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所称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成区和因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村镇规划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设,坚持改造和新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规划设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设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邮政、通讯、电力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设管理工作。莲蜀素前闯Z.Z心.ET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镇规划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镇规划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设。编制规划要按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执行。村镇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界定用地规模,科学确定村镇发展方向。第八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设用地规模:(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发展规模:(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大)樊臀健秃牌网(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第九条村庄、集镇的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二)各项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五)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设要求:(六)近期设项目和重点设地段、重点筑的布置。制镇的详细规划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适当简化。村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興尚厘蜀素前阕Z.Z.ET
第十条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集镇的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制镇规划纲要、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县级以上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纲要、总体规划须经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编制集镇和制镇总体规划时,其设用地和人规模,须先报市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土地部门审核后,再报省有关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乡(镇)总体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频第十二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在村镇内进行各项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经批准的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用途和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核准。房屋基础标高要符合村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影响四邻,具体标高按村镇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拆除村镇规划区内原有的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必须服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十三条报请审批的村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第十四条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30户,山区不少于20户:平原地区低于30户、山区低于2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严格审批,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筑素村网Z.Z心.WET
第十五条村庄、集镇村民住宅需要占用耕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房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房申请,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划要求审核房条件,提出具体选址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五)村民凭《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村庄、集镇的村民利用非耕地(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士地)住宅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办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意见书》。第十七条城镇非农业户居民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设住宅的,依照第木五条规定势理审批手续。英可系M网UZSU第十八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企业,进行公用设施、公益事业、二层以上(含二层,下同)住宅设,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持批准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意见书》:(三)单位和个人持《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用地手续。第十九条在制镇规划区内进行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持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制镇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制镇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制镇规划区内的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市)、区以上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第二十条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意见书》、《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意见书》、《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莲蜀素前闯Z.Z心.ET
第二十一条在制镇规划区内临时筑,必须经制镇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临时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拖延。禁止在临时用地上筑永久性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在制镇规划区内新、扩和改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制镇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经制镇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设工程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在村镇规划区内无正当理由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第三章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村锥设耳设轩要坚持质量标通,符合国家和地方筑设计规范要求,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卫生,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第二十五条凡在村镇内从事住宅设、生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以上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个体筑工匠必须持有市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筑工匠资格证书》。施工企业、个体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并遵守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村镇内从事筑施工的个体筑工匠应当到乡(镇)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村庄、集镇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二层以上的住宅等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农村居民其他住宅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或验线。筑素村网Z.Z心.WET
第二十七条制镇规划区内的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和个体筑工匠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筑材料、设备及筑物构(配)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二十九条村镇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做到场地整洁,道路畅通。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三十条二层以上住宅公共设施、生产筑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第四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村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简称《房积证入。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第三十二条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房权证》。新、扩、改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竣工后3个月内持《意见书》、《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设许可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制镇规划区内房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道经商:(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莲蜀素前闯Z.Z心.ET
(三)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四)擅自在街道两侧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损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乡(镇)所在地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六条制镇应设置城监察队伍,确定执法人员,对制镇规划区内的规划设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村镇设主管部门要立和健全村镇设档案管理制度,村镇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图表和其他基础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村镇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设单位必须在6个月内向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档案资料。第五章设资金管理第三十八条村镇公共设施的设和维护资金,主要靠当地发展经济解决。鼓励集体、个人、外商以多种形式段资设镇基础设德和公益性设施,并实行谁投资S准所有谁受益。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第三十九条从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镇公共设施的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村镇设的投入。市政府每年从本市城市维护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设。第四十一条各级农业银行要加大小城镇设贷款的力度,按小城镇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信贷资金,专项用于小城镇设。小城镇设贷款方向由市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银行共同商定。第四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新、扩、改各类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向县(市)、区以上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设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第四十三条从乡(镇)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乡(镇)政府,用于村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设。莲蜀素前闯Z.Z心.ET
从村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要保证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返给所在地乡(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乡(镇)公共设施设。第四十四条进行村镇设提倡义务劳动,对于确属生产、生活急需,而乡(镇)、村又一时难以解决的公用设施,可按照受益、协商、自愿的原则,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单位和个人义务劳动进行设。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按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罚款:在制镇规划区内的,按违法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工程造价的10%罚款。第四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取得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在制镇规划区内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的责令其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筑材料和筑构件的:(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第四十八条在制镇规划区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可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筑素村网Z.Z心.WET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四)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筑材料和筑构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临时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制镇规划区内修临时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制镇人民政府设行政主管部门贵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10%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乱堆垃圾、粪便、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在制镇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罚:(一)随地吐淡、便湖,乱扔乱放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在道路两侧随意堆放物品的:筑施工现场未设围墙,堆放物料残土影响镇容,竣工后未清理现场的:擅自在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的:擅自拆毁筑物的墙体,增改门窗、阳台或封闭筑物上原有的门窗的,贵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U.NE第五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设部《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村镇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興尚理蜀素村网Z.ZC.W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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