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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忻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一2030)》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其它各县(市)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各项城乡规划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绘制的地形图和管网资料图。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设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执行。第六条城乡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的城乡设用地其地使用性质利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无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约30亩)或重要地段的设项目,应编制修性详细规划。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约30亩)的设项目,尚无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的,应编制设项目总平面图。第八条城市旧城区及村庄等改区应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并应注重历史文化筑的保护。城市旧城区原则上实施成片改造,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开发项目用地。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逐步由村集体向社区型的住宅小区转化: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根据城中村的人规模,合理确定其用地规模及范围,编制城中村修性详细规划,严格控制修性详细规划范围以外的设,拆旧新应同步进行,住宅设以多层和高层为主,禁止设独立式院落。第九条对于按城乡规划应该实施整体改造的地块,其范围内低层筑原则上不再办理改扩手续。但由于安全因素确需翻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属文物古迹、历史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二)筑物的任何部分(含地下)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原有产权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层数: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除因使用要求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三)不得对四邻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增加新的影响:不得影响四邻(构)筑物的安全及興尚理筑Z.Z心
正常使用。(四)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第十条城乡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筑容量控制指标。城乡设用地之外的设项目,应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确定地块性质、路网、平面布局、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设用地地块内的筑面积、容积率等有关指标计算办法按附件1、附件2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3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居住区,其筑面积不应小于住宅总筑面积的1%,不应大于5%:(二)3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住区,其筑面积不应小于住宅总筑面积的3%,不应大于10%:(三)10000户以上居住区,其筑面积不应小于住宅总筑面积的5%,不应大于15%:(四)旧区改和城市边缘居住区可酌情增减,但增减幅度不得大于应配套设面积的5%:(五)配套内容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第6款执行。第三章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筑间距第十三条鵾尚繡煮焚钢水半扬(包报上了筑之间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筑外墙表皮之间的距离。遮挡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筑物的外墙表皮线,不包括挑檐、筑物楼梯间、阳台、勒脚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6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二)筑物楼梯间、设备用房、阳台、装饰构架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筑物外墙总长度二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三)坡屋顶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四)退层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第十四条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第十五条住宅筑日照应满足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8一16时)内,被遮挡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筑物之间的正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住宅筑之间的正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符合以下规定:1、低、多层住宅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见表1)(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0°-5°内)住宅筑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58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筑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1.5倍。理筑素前网Z..ET
4、住宅筑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住宅筑之间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确定。5、住宅筑长边不宜大于70米。(二)非住宅筑之间的正向间距需符合下列规定:1、非住宅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1)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单独设置的非住宅配套设施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6米:与多层、中高、高层筑的筑间距不应小于9米,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2)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非住宅筑平行布置时筑间距不应小于15米。(3)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住宅筑与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非住宅筑平行布置时筑间距不应小于20米(4)高层非住宅筑筑高度在24一60米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0米:筑高度在60一100米(含60米)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0米(5)筑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非住宅筑之间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确定。2、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筑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三)住宅筑与非住宅筑的正向间距需符合下列规定:1、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住宅筑位于住宅筑南侧或东(西)侧时,筑间距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执行。2、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非住宅筑位于住宅筑南侧时,筑间距按本条第(一)款第2、3项规定执行.JZ,T3、筑高度小于24米的罪住笔筑位于多层住宅筑北侧时,筑物间距不应不于20米:位于高层住宅筑北侧时,筑物间距不应小于30米。4、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非住宅筑位于多层住宅筑北侧时,筑物间距不应小于36米:位于高层住宅筑北侧时,筑物间距不应小于45米。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筑物之间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第十六条筑物山墙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多层筑山墙与多层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筑山墙与多层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9米:中、高层筑山墙与中、高层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二)住宅筑山墙均开设起居室窗户时,应综合考虑视线要求(间距不少于20米)。(三)多层住宅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6米,高层住宅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8米时,按本条规定执行:当多层住宅筑山墙宽度大于16,高层住宅筑山墙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间距执行。第十七条住宅筑垂直布置时,筑物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低、多层住宅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时,如山墙不开设窗户,其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如开设窗户,其间距不应小于20米:2、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筑物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筑间距控制。(二)高层住宅筑与其他住宅筑垂直布置时的筑间距:1、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如山墙不开设窗户,其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如开设窗户,其间距不应小于20米:2、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筑物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筑间距控制。興尚理筑素前网Z..ET
第十八条筑物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当两栋筑的夹角≤45°时,其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筑间距控制。(二)当两栋筑的夹角>45时,其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筑间距控制。第十九条旧城区、村庄等改地块,或其它因基地条件限制,在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筑问距可适当减小。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情况以外的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条筑间距在符合本节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的要求:(一)住宅筑的日照分析,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满窗日照。1、每套住宅至少应当有一个卧室或者居室(厅)获得日照。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卧室或者居室(厅),只考虑日照主方向的一个卧室或者居室(厅)的一个方向窗(日照分析时只计算到开窗部位的外墙皮,不考虑阳台和飘窗)。2、对被遮挡并予以暂留的违法临时规划改造并进入拆迁阶段的多、低层住宅、二层以内的简易住宅以及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筑,均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空间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满窗日照:(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满窗日照:(四)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满足至本小空少府的满。网,7.7 (五)城市旧城区、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等改项自内的新住宅不身的百照标雅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且户数不得超过被遮挡筑总户数的十分之一。第二节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除临城市道路的筑外,同一筑在筑间距和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第二十二条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执行《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规则》(附件7)。第二十三条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一)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住宅筑(筑层数)非住宅筑(筑高度m)外墙长度\退地界(米)层数高度(米)18以>1-34-67-910-18≤1010≤24>502≤50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外墙长度小于等于20米≥3≥5≥5≥6.5≥9≥4≥4≥6.5≥9外墙长度大于20米≥5≥12≥15≥18≥22≥6≥12≥15≥18注:外墙长度指临地界筑的长度。(二)临街筑经双方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设。(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不受上表限制。(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地下通道出入及其它小型附属筑,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影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景观。(五)地下(构)筑物最突出部分退界不应小于3米。第二十四条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一)筑后退城市绿线不应小于3米:筑后退城市蓝线不应小于50米:旧区、村庄等改地块,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二)筑同时后退红线、绿线时,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在城市、乡(镇)、村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高速路、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国道两侧各40米:省道两侧各30米:(三)县道两侧各20米:乡道两侧各10米。公路规划红线离节之型个得新变苏其、任何理筑物」资穿越乡(斜上村的公路两侧新、改、筑物,应按乡(镇)、村规划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沿铁路两侧新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高大构筑物(水塔、烟肉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需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附近进行设的,须符合铁路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第三节筑高度第二十八条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筑间距、城市景观、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筑高度一般按照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点或者檐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原则上下列突出物不计入筑高度:(一)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四分之一的:理筑素前阀Z.ZC.ET
(二)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筒、装饰构件、花架、通讯设施等:(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改、扩筑物、构筑物,其筑高度应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筑保护单位的控制地带内新、改、扩筑物,其筑高度应符合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划条件编制城市设计或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重要地区、重要节点、景观区域和已进行城市设计的区域新、改、扩(构)筑物,其筑高度按规划控高要求控制。第四章绿化和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绿化第三十二条城乡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第三十三条各类城乡设用地的净用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以外的公用设施用地一净用地绿地率应小牙25%工业用地净用地绿地案率不应天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二)城市旧区、城中村等改用地,净用地绿地率可将前款规定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三)因用地条件制约或其它特殊原因,设用地净用地绿地率达不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可适当降低前两款规定指标要求。(四)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小于1.5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第三十四条城乡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原则上应就地保护,避免移植。第二节景观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设计、设时,应注重塑造自然与人文有机交融、和谐统一的富有地域自然和文化特色的城乡景观。第三十六条筑立面、造型、风格等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临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景观水体布置的筑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且其筑立面和屋顶应当进行景观重点设计。第三十七条除国家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临城市道路、广场的设用地,不得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实体围墙,设置空透栏杆式围栏时,高度不得超过2米。興尚理筑素前网Z.ZC.ET
第三十八条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装修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应设置影响筑立面的附着物,除需设置空调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并进行隐蔽处理,与主体筑统一审批。(二)居住筑邻城市主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并且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三)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闳、锅炉房等(构)筑物。(四)沿街筑物不准擅自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筑物造型和立面。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景观的要求,且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扩、改的筑物,应将依附于筑物的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设计纳入筑方案设计的内容,一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二)在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应当与筑物的高度、风格、色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不得影响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并应确保使用安全。(三)利用构筑物、场地、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时,不得破坏所在地段整体景观,并应确保使用安全。(四)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公交亭、电话亭、书报亭、废物箱等,应符合道路景观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第四十条城摩塑和小品的设应蒡虑设置环境的人文与自然观?空间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城市雕塑设不得压城市道路和各类管线。灯第五章道路及停车场(库)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城乡道路的设计和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第四十二条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四条设用地机动车出入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距城市道路交叉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距道路交叉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应右进右出:(二)距公园、学校的出入不应小于20米:(三)距铁路道、桥梁、隧道、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第四十五条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理筑素前网Z.Z沁
第四十六条下列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商业中心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公共筑项目:(二)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设项目:(三)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设项目。第四十七条沿城乡规划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架空敷设,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四十八条设项目应按附件5的规定配停车场(库)。附件5中未列入的设项目,停车场(库)配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件5的规定配停车场(库)时,地面停车位占应配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第六章规划核实第四十九条规划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规、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第五十条本章适用于忻州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设项且的规划核实,市政、广告等的规划核实酷规定巩系Z.J.N上T第五十一条规划核实包括项目整体的规划核实和设工程单体规划核实。第五十二条规划核实包括以下内容:(一)平面布局要求: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筑间距、退距、出入设置等总平面布局:(二)筑功能与指标:筑性质、筑面积、筑层数、筑高度、筑户型、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指标:(三)筑环境与形象:(四)配套和服务设施:(五)其它相关内容。第五十三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整体规划条件核实时,小区内配套设施设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同一项目可以分期规划核实,但规划批准的配套设施完成以前,分期核实的规模不得超过项目总规模的70%。第五十四条设项目平面布置、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要求,设项目竣工后超出规划批准要求,超出部分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理误差,可进行规划核实:(一)容积率:10000平方米以下,合理误差不超过在规划容积率的1%: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不超过原规划容积率的0.5%:興尚理筑Z.Z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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