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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设的,其修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临时设、城镇房屋解危等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乙7C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章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设地块中各类筑的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置素阀Z.Z0
居住计容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筑面积的40%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设项目。实施其他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第七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第八条(地下地上筑)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筑。除地下筑以外的筑均为地上筑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理的筑茅锡为地示筑网J.N正第九条(容积率)容积率指设项目计容筑面积与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计容筑面积÷设用地面积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地上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二)地上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三)地下筑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计容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第十条(筑密度)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筑密度=筑投影总面积÷设用地面积×100%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理筑素前阀Z.ZC.ET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筑;(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筑投影面积。第十一条(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编制和设项目规划条件的筑控制高度均应当符合本规定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3)的规定。筑限高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时,平屋顶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筑控制高度,坡屋顶筑的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筑控制高度;(二)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时,其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筑控制高度;(三)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时,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筑控制高度;(四)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问筑.NE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筑控制高度。筑限低时,其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筑控制高度第十二条(停车位配)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加。具体配标准按照本规定设项目停车位配标准(附录3)执行。第三章筑间距第十三条(筑间距、筑半间距)筑间距指相邻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筑半间距指筑布局时,相邻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第十四条(筑半间距规定)居住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二)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筑,面宽小理筑素前阀Z.ZC.ET
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四)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非居住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二)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只半间距1s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四)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五)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第十五条(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筑之间、非居住筑之间、居住筑与非居住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见下表)之和;興尚理筑素前阀Z.Z沁
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米难航计算高度最小退止值H≤242460100H>150难航类型居在筑413151616非居在筑4v1213#15w18(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第十六条(特殊筑间距规定)下列各类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萌基础牡增加3米爵(二)居住筑与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等独立设置的附属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三)工业物流仓储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七条(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筑间距不作要求。第十八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第十九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第二十条(退台筑的间距计算)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二十一条(筑与堡坎的间距)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理筑素前阀Z.ZC.ET
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第二十二条(拼接规定)超高层筑不得拼接,其他筑需要拼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筑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1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时:1.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筑不得拼接;2.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8米的筑之间,拼接后的筑面宽不得超过80米;3.计算高度大于18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筑与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筑之间,拼接后的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二)居住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8米的筑之间,在满足本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拼接后的筑面宽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接后的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三)非居住筑不得与居住筑拼接。(四)拼接后的筑面宽为立面宽度。(五于两栋筑的拼接面叠春宽度不得小6,米」迁第同距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筑面宽分段计算。第四章筑退让第二十三条(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改、扩的筑,不得超越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退业使离(米)路归宽度W(米)W≤1616W>32筑诗算高度H米)和H≤6020356035¥7H>10057uQ在:不同高度的筑,按各自筑计算高度退止道路控制边鱿。“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新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道路交叉转角处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退止臣离{米)路归鉴度W{米+W≤16w16W>32航计算高度H米)和H≤603507605q9uH>100+7g11w进:1.不同高度的筑,按答自筑计算高度湛止道路控制边然。”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总止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筑退让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改、护的筑退本规定第六条、第二士壬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筑外墙面与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筑外墙面与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筑物的,还应当符合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改、扩的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改、扩的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第二十八条(地下(构)筑物)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改興尚理筑素前阀Z..ET
、扩的(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构)筑物不得超越筑控制线第二十九条(地下(构)筑物与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改、扩的(构)筑物地下部分与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第三十条(临街筑墙外设施)临街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筑控制线。(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第五章公共空间第三十一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筑乖局、筑顾貌、筑高度、关际轮廓线等内容S应当专题论证第三十二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第三十三条(公共步行通道)新、改、扩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三十四条(公园绿地控)在公园绿地内进行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一)公园绿地配套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中,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二)公园绿地配套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筑小品外的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其配套筑占地面积及筑高度可以另行确定。(四)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散,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一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筑素第方市政及管线J第三十六条(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新、改、扩的筑,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道路的,退让2米。(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道路的,退让3米。(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道路的,退让5米(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五)隧道洞周边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为:1.位于隧道洞上方的,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筑控制线,该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2.临隧道洞两侧的,其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3.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设条件。(六)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执行(七)位于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筑等有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控制边线、筑控制线及设用地红线的关系)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筑控制线之间。新、改、扩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构)筑物地下部分与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第興八案塞骆两侧囊筑控制钢防护绿带的划在公路两侧新、改、扩筑的,其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四)临立交匝道的,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五)公路隧道的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筑控制线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邻用地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风、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興尚理筑素前阀Z.Z沁.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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