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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进行修订而成。本次局部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根据住房城乡设部2014年颁布的《海绵城市设技术指南-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试行)》的要求,对原规范中与海绵城市设技术指南中的要求不协调的技术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城市绿地海绵城市设的原则和技术措施的条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议,请寄送至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新乐路45号,邮政编码:200031)。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朱祥明白伟岚秦启宪茹雯美杨军张希波王媛媛主要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赵锂白伟岚李俊奇任心欣3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3基本规定3.0.12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城市绿地中的大型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条文说明本条款的后半部分是结合海绵城市设而新增的,明确了城市绿地内的所有海绵设施必须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身安全。3.0.14城市绿地设计宜选用环保材料,宜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雨水等资源。3.0.15城市绿地的设计宜采用源头径流控制设施,满足城市对绿地所在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条文说明在城市绿地设计时应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于绿地年径流总量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好源头径流控制设施。7 3.0.15A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遵循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依据区域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水系、径流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首先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根据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制定不同的对应方案:2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宜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3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地的总平面、竖向、道路等相协调:4城市绿地的雨水利用宜以入渗和景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为主,避免设维护费用高的净化设施。土壤入渗率低的城市绿地应以储存、回用设施为主:城市绿地内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景观设计相结合:5应考虑初期雨水和融雪剂对绿地的影响,设置初期雨水弃流等预处理5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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