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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白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参考《吉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吉林省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白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白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白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三条白面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设计贯穿于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各阶段。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做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有效节约用地,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第五条根据城市发展设的需要相应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性详细规划。设项目在编制修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第六条各阶段城乡规划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应通过网站、3理筑素前阀Z.ZC.ET
媒体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吉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乡总体规划任务的,应当向吉林省住房与城乡设厅备案;取得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并在主要图纸上加盖本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专用章。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规划编制成果。未按照要求注明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未在主要图纸上加盖编制资质专用章的规划编制成果,以及吉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我市规划编制任务未到相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未提供相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有关规定补手续航对于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第三章城市基础测绘管理第八条测绘资质管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测绘局批准。监督检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吉林省区域外的测绘单位(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到市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无《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进行测绘活动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活动应提交安保部门进行处理。第九条基础测绘管理。白山市区基础测绘的平面控制系统应采用国家80坐标系统,首级控制为GPS测量D级控制测量,加密为GPS测量4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级控制测量,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高程控制系统采用国家85高程基准。首级控制为二等水准测量,加密为三等、四等水准测量。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根据城乡规划设的要求,各种数字测绘产品,要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定期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应该当包括全系列比例尺的数字线划地形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第十条基本地形图的比例尺系列为1:500,1:2000和1:10000,并且采用国家标准地形图图式和图幅分幅规格。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覆盖整个市区,每五年更新一次: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镇设用地区域,应测绘1:500比例尺地形图,并三年更新一次。根据规划设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测绘工作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了《工程测量规范沙和其它相关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用地地形测量、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定位测量:2.筑工程的定位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日照测量:3.市政工程(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和管线工程(电力、电信、燃气、供热、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的定位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第十二条从事城市规划测量的单位应具有测绘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测绘资质,并须经市测绘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授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测量资料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立统一的数据资料库,并实现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四章设项目选址管理5興尚览Z.ZC
第十三条设项目选址应符合白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对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设用地应当整合周边地块形成片区,按照片区统一规划设。设用地未达到表格1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设(旧区改造插项目除外),如确需设的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表1设用地最小面积(m)高度最小用地面积6层以下8000住宅8层18层以上15000小于24m600024-57m800057m以上10000工业2000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设: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4.历史原因已形成的独立地块,周边筑已经近期改造完成的。6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5.在现有用地上进行扩的项目。第五章规划条件第十五条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设用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制定修性详细规划的,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他重点项目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设单位应持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设项目规划条件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设单位。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设项日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J2.设项目与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3.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4.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5.设项目与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6.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第十六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含地块位置、使用性质、用地面积、地块周边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地块内允许新筑范围、规划允许开发强度(容积率、筑密度)、筑高度、绿地率、筑退让与间距(包括五线控制,筑日照标准,周围用地与筑的关系),交通组织(包括道路开位置、主要出入方向、地面和地下停车场(库)的配置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要求、城市公共安全(防洪、抗震、人防、消防、防雷等),城市设计及其他相关城乡规划要求和城市经营与管理的要求。7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十七条地块周边有现状或规划城市道路的,其规划用地边界应按规划道路红线确定,无现状或规划城市道路的,应依据宗地边界,结合周边现状情况确定。在规划用地边界以外的根据城市设的实际需要统一拆除整理的(构)筑物应统一纳入规划整理范围。第十八条沿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日照、消防、防震、安全等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线干扰、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筑,当用地边界与道路红线重合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所列数值:表2筑后退红线距离(单位:m)道路等级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备注筑名称住宅面向道路高层065(包护底韵城市道路两侧多层震6网规划有绿化带住宅山墙高层965的,新筑面向道路多层667后退距离应以高层966绿化带控制线面向道路多层为基线进行计公山墙高层96算(有特殊要面向道路多层求地段除外)57m以上筑高层1596围墙面向道路1.51.51.52.后退计算点为计算筑面积的筑最外(突出部分包含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围墙及其附属设施)边线:3.新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筑面积5000m及以上、总营业筑面积8000m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m:4.主次干路交叉四周的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8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路要求,并宜增加后退距离:5.高、多、低层组合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分别按不同高度筑级别分别退让道路红线:6.旧区改,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最低不得小于3.5m:7.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应不小于下一级退线要求。8.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筑,退让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9.严禁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围墙及其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第二十条为了合理利用城市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根据有关规划原则和法规特制定关于筑物退后用地边界的掌握标准。(一)用地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匀边界死侧尚无现状(规划)筑的退让好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并满足用地公平性原则。1.新筑退让南(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筑与边界南(北)侧多(低)层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9m:2.新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该筑与其东西侧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如东、西两侧用地内筑后退距离已满足筑规定间距,为节约土地,新筑最突出部分可与东、西两侧用地界线重合。(三)在相邻用地双方协商同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执行。(四)界外是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m:2.筑高度在24-100m(含)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0m:3.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五)地下筑及结构部、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9罚素前网Z.Z0.E]
(六)高层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第二十一条新筑与轨道线路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1.高速铁路两侧筑与最外侧轨道边线距离应不小于50m:2.一般铁路干线两侧筑与最外侧轨道边线距离应不小于30m: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筑与最外侧轨道边线距离应不小于15m:4.轻轨、有轨线两侧筑与最外侧轨道边线距离应不小于15m:5.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改、扩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地铁线两侧筑与最外侧轨道边线距离应不小于25m:6.铁路两侧的高层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7.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边线距离应不小于10m,围墙高度应不大于3m:8.在铁路道附近进行设的,须符合铁路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筑:2.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表3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m)1-10kv10-66kv66-220kv距离512.520-25第二十三条新、改、扩设工程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筑密度,下同)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本规定执行。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表4筑容量主要控制性指标旧区新区区域中心地段一般地段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筑密度(%)10理罚素前网Z.Z心.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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