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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其它城市同类规定,结合鹤壁市城乡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章设用地J第五条城市设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四)M-工业用地;(五)W-物流仓储用地:(六)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七)U-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与广场用地。第六条城市设用地适性规定:(一)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士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二)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设用地性质和适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第七条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如细分地块分割出让,分割后地块均不得突破用地指标。第八条毗邻城市道路、河渠两侧进行设的项目,设单位必须代征上述道路中心线、河渠一侧内的用地和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代征宽度最多不超过30米罚素前网Z.Z0
第九条新筑物在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用地中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制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相同高度的筑物相邻,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二)不同高度的筑物相邻,当高度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高度高的在南侧时,按筑物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三)不同高度的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离。(四)其它情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设用地范围内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第十一条在原有设用地范围内,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己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市政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加层:用地内原有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设。第三章设工程第一节筑间距和日照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第千三条住宅筑间距应以满足白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遮挡筑为中高层及以上的适用日照分析法,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得低于2小时,旧区改的项目内新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高层居住筑之间正向间距不应小于28米,多层、中高层、高层混合的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正向遮挡筑为多层及以下的适用间距系数法,南北正向间距不得低于1:1.5:旧区改的项目内新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1:1.2,退让北侧相邻地块居住筑不得低于1:1.2。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筑物主体外墙的最小距离,若筑物凸出的阳台、走廊或局部凸出部分的长度,南侧超过该筑物长度的二分之一,北侧超过该筑物长度的三分之一时,从外凸部分垂直投影的外边缘起计算筑间距。多、低层居住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9米,垂直布置的多、低层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5米,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当两栋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当两栋筑的夹角大于30°时、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興尚理筑素前网Z.
距不小于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当两栋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被遮挡筑为其他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养老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等适用日照分析法,并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如北侧地块为未开发设的住宅地块,则南侧地块拟筑物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相邻地界北侧13.5米处80%以上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在计算筑间距或进行日照分析时扣除非住宅部分高度。第十四条受遮挡筑为违法设、临时设工程,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节规定审查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时,如果项目相邻地块为本技术规定发布实施以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保证项目许可不会将相邻地块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到3小时以下。第十六条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技术规定之《筑日照分析规则》进行由照分析并对提供的更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贵任。学可主死子个内·.T第二节筑高度和退让第十七条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同时符合日照、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十八条在文物、筑保护单位的设控制地带内新、改的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对下列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不得超过六层:(二)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三)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四)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不得超过三层。興尚理筑素衬网Z.ZC
第二十条筑退让地界距离是指筑物主体外墙与地界线的距离。沿筑基地边界的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问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相邻用地退界距离一般参照6层标准条式住宅进行控制,相邻双方各退一半,如南侧或东西朝向筑增加高度,则增加部分全部由增加高度的筑退让。如南侧或东西朝向的筑减少高度,则减少部分全部由减少高度的筑折减。相邻地块皆为非居住类筑的,筑间距应满足各种规范的要求,同时不得小于附表3.2.1规定的最小距离。(二)界外是居住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如公共绿地在项目北侧,多、低层退让地界距离不得小于13.5米:中高、高层不得小于15米:如公共绿地在项目其他方位,分别按照附表3.2.1居住筑的主要朝向和次要朝向控制。同时满足界外公共绿地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我市标准的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四)地下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金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后,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3.2.2所列标准控制:(一)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宜按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二)高层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三)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筑间距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主次干路交叉四周的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5米执行。第二十三条设用地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表3.2.3中控制指标。興尚理筑素前网ZC.NE1
第二十四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筑工程,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可以适当缩小。第二十五条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筑:(二)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1-10KV5米:35-110KV10米:150-220KV15米:330一500KV20米。(三)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响外衡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65米。Z.J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设施应退让道路红线设置,其退让距离参照低、多层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指标执行,规模较大的,应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三节筑面积和容积率第二十七条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筑面积的计算按照《筑工程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地下半地下空间等《筑工程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没有明确规定的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按照本技术规定之《计算规则》执行。十地使用者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对筑面积进行现场实测,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筑面积清单。规划核实人员按照《筑工程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计算规则》等规定,核实设工程成后的容积率指标。興尚理筑素前网Z.ZC.ET
对于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容积率上限的地块,土地使用者在设过程中存在超过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设行为或经规划核实认定超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因施工误差等非违法设行为造成设面积超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但不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后办理有关手续:(二)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按照《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规(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公共交通需要,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其筑面积可不计入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0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二)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筑素第网节两政工程Z.J第三十条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有线电视、路灯照明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设项目。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章的规定,并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第三十一条城区内应严格控制新各类架空杆,现状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地下管线的走向,应沿道路或与主体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第三十二条在城区敷设各种地下管线,当道路狭窄、管线繁多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充分措施后可适当减小水平净距,但不得小于附表3.4规定的数值。第三十三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讯、污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按电力电缆、燃气管、供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东或路南。第三十四条新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興尚理躓素前阀Z.ZC
第三十五条在已有架空电力线路附近,新、改、扩的(构)筑物工程,架空电力线的边导线与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第三十六条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自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不得跨越道路架空敷设。第四章公共设施第三十七条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一)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1.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2.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3.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做和终筑4.市级和区级文化和体育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分类集中布局。5.市级社区服务设施应配置顾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区级应设置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6.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二)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1.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及其它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2.居住地块应配不低于总筑面积6%的配套服务设施。3.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与商业服务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罚素前网Z.Z0
4.开发设单位应在小区一期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同步交付使用,否则开发设单位不得申请规划核实。第五章绿地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同时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设。第四十条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第四十一条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适当配置灌木、观赏花草。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典晋筑达禁养释阿按舍吃积计个公类地臀ET(二)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按下列折算计入绿地率:一层屋顶绿化按30%计入绿地率,二层屋顶绿化按20%计入绿地率,三层屋顶绿化按10%计入绿地率。第四十二条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宜低于20%。第六章城市景观第四十三条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节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第四十四条新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较大规模的公共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第四十五条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筑(含新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興尚理筑素前网Z.ZC
(一)沿街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与筑方案一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三)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第四十六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小型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设商业设施,鼓励设商业内街。第四十七条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第四十八条鼓励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低、层住笔宜塑坡顶屋高层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项主儿子小为..二绿化。第四十九条沿街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筑色彩:(二)沿街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筑的立柱、台阶等:(三)高层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第五十条修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行政办公、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5米。興尚理筑Z.Z心
(三)看守所、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封闭式围墙,应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四)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应进行美化处理。(五)除上述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设项目外,其他任何设项目不得设置围墙、围栏和门卫用房。第五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不宜采用悬挂式,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标志性纪念性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等,不得破坏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改、扩的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己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IZ.J.NE丁第五十二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乡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五十三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到有利地形和筑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筑,应远离铁路线、编组站、车站和交通干道。新居住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形成周边式的闭声屏障,或采取隔声或减噪等工程措施。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第五十四条住宅筑沿道路北侧界面空透率(沿街界面非筑用地长度占沿街界面设用地全长的百分比)不低于20%:沿水系岸线及道路南侧界面空透率不低于25%。筑连续长度一般不超过60米(大型公共筑和工业仓储筑除外)。第七章道路交通第五十五条城市道路交叉,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罚素前网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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