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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筑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筑工程系指新、扩、改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热行第二章筑规划设计第六条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七条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筑高度、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第八条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置素前阀Z.Z0.NE]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4)场地内拟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筑红线、绿线)及相邻筑物之间的距离。(5)拟主要筑物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相对位置尺寸、形状、出入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6)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广场、绿地、人防设施位置及数量:(7)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幼儿园、中小学、公厕、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配电房、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农副产品经营点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正T(9)场地各出天位置、尺寸、占用城市沿街绿地的宽度及交通流线组织:(10)符合消防要求,包括消防间距、消防通道、停车场、疏散用地、消防水池、消防栓等:(11)拟拆迁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12)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13)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设等。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一2010),见第八条):4罚素前网Z.ZC
第十二条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筑保护、卫生、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第十三条住宅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具体日照要求:(一)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二)在原设计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三)旧区改的项目内新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指旧区改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才能执行,且只适用于各申请设项目内的新住宅本身。住宅筑的筑间距控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依据,对日照分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条?冈U2G.N唱第十四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2,在魏都风情区(护城河以内),不小于1.0h。注:h为南侧较高(构)筑物的遮挡高度,下同。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遮挡筑(主朝向一侧)为多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15米,遮挡筑(主朝向一侧)为低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9米。(二)居住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1.纵墙面在南侧的,其间距不少于0.6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考虑到四层,8.7米)2.纵墙面在北侧的,其间距不得少于0.75,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一6罚素前网Z.Z0
间距控制。5.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栋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2)当两栋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第十七条(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雅要筑第十八条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间距(一)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筑间距控制;(二)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若为高层筑。其间距应适当加大。第十九条非居住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第二十条当相邻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筑间距要求应考虑高差因素。第二十一条居住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第二十二条被遮挡日照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9野素衬网Z.Z沁.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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