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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住宅筑与其配套服务设施混合设置时,配套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大于地块计容总筑面积20%,配套服务设施开发强度按表2.4.1规定执行。2.4.4规划居住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承担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时,且商业服务业项目所占比例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筑面积的20%,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开发强度可按表2.5.1执行。2.5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5.1规定。表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和筑密度控制指标城区非旧城区筑高度(米)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筑密度连州系冈50%⊙1245%>12且<24<>2.545%2.240%>245.045%5.040%注: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不能满足停车位及配套设施时须相应下调容积率;2、本表筑高度24米以上的筑密度指高层筑裙楼,塔楼的筑密度不应大于20%,商业筑的中庭首层通高至屋顶见光部分筑面积可不纳入筑密度计算;3、在满足片区道路交通、筑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等前提下,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城市综合体的筑密度可适当放宽为:旧城区不大于60%,其它城区不大于55%。2.5.2用地性质规划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拼和叠)的,在满足其新增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条件下,住宅筑所占比例不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筑面积的40%,商业服务业与住宅筑的容积率分别依照表2.5.1和表2.4.1确定。2.5.3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或满足2.4.4条款居住用地兼容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地块综合容积率R按以下计算式确定:R=1/(B/R1+(1-B)/R2)式中R1和R2分别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筑的容积率,B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计容筑面积所占比例。2.5.4鼓励规划设商业居住等多功能混合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300米半径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多功能混合用地,容积率可分别按表2.4.1和表2.5.1上浮20%。2.5.5计容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业项目,应对项目周边城市路网围合片区及影响区域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结论中应对项目的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作出明确规定,当拟项目不能满足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要求时,则相应减少项目开发强度。2.5.6临城市道路的筑应在首层沿街面设置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骑楼进深4~5米(通道净宽不小于进深的70%),骑楼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且人行空间不得设置空调外机,并合理设置照明,以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度要求。满足以上条件的骑楼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和筑密度计算,并按骑楼水平面积的1.0倍奖励容积率。相邻公共筑二层以上相连或跨越街区,仅用于公共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走廊(层高不大于5米)可参照骑楼设置条件奖励容积率。2.6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强度2.6.1组团级以上成规模设,且筑高度27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表2.4.1相应用地规模的容积率指标上浮20%进行控制。9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2.6.2当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难以达到组团级以上用地规模,且满足表2.3.3零散用地最小地块面积的,单幢筑在满足筑规定退让的条件下,容积率可按表2.4.1组团级规模指标上浮30%进行控制。2.7超高层筑设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2.7.1筑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较大体量的超高层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情况综合确定。2.7.2符合超高层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筑,按超高层不同高度部分给予容积率分段计算: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王150米部分的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超高层筑高度超过100米以上部分不计容筑面积不得天手该筑计容筑面积的50%。2.8工业用地及开发强度2.8.1工业用地应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水源(径流)上游地区。2.8.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混合布局,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2.8.3工业项目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楼、值班宿舍、10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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