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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19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6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一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一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一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一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一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一2008)八、中药类制药正业水指英物排放标准(Gs2i96一20x.J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一2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一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一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1)废止。特此公告。2008年6月25日Z.ZC.EI
GB21900-200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有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y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可生L杀个为∠.Z⊙U.N上1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vl罚素前网Z..ET
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一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广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6920一1986水质pl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一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一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一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一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一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一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一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一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一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一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CB/T7481一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CB/T7483一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一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理到素前阀Z.ZC.ET
GB21900-2008GB/T11893一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一1989水质总氨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11901一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一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一1989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一19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一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一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一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6157一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一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山/T27一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U/T28一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W/T29一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田山/T42一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U/T43一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U/T67一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U/T84一2001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U/T195一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U/T1992005水质4总氯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T30宋资铁的是邻写#粉光光度法(试行HU/T399一2007同其它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镀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3.2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电镀设施设项目。3.4镀锌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程。3.5镀铬指将零件浸在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铬镀层的过程。3.6镀镍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0理甄Z.ZC.ET
GB21900-2008沉积金属镍镀层的过程。3.7镀铜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铜镀层的过程。3.8阳极氧化指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阳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钢铁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3.9单层镀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3.10多层镀指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再镀铬。3.11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3排气量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简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3.14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士上限值。3.15标准状态回手系个冈∠.∠○U.N仁1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总铬1.52六价络0.53总镍1.0总镉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总银0.56总铅1.07总汞0.058总铜1.09总锌2.0企业废水总排放10总铁5.011总铝5.0理甄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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