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民 政 部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OO九年一月
前 言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民政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救灾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搞,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姜力、宋志强、陈越良、庞陈敏、张恺悌、徐秀玲、高玉成、纪占国、李成、陈刚、王莉莉、董彭滔、欧阳铮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救灾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刚、王莉莉、董彭滔、欧阳铮、杜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9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5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8
第四章 建筑标准 9
第五章 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10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1
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 13
附 件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高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2条 本建设标准是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性标准,是编制、审批和核准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3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4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从我国备灾、救灾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满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
第5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
第6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满足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物资准备的要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实行资源整合。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及环保的要求。
第7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8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分为中央级(区域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类,其建设规模由储备物资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规模应根据辐射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确定。
第9条 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
|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 (万人)
| 总建筑面积 (m2)
|
中央级 (区域性)
| 大
| 72~86
| 21800~25700
|
| 中
| 54~65
| 16700~19800
|
| 小
| 36~43
| 11500~13500
|
省级
|
| 12~20
| 5000~7800
|
市级
|
| 4~6
| 2900~4100
|
县级
|
| 0.5~0.7
| 630~800
|
注1:使用本表时每类规模上限取大值,规模下限取小值,规模的中间值采用插入法取值。
注2:建设规模小于县级库下限的,宜设置救灾物资储备点或与其他民政设施合建;建设规模因实际需要突破本建设标准的,另行报批。
第10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其他必要装备。
第11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屋建筑包括库房、生产辅助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构成和建筑面积详见表2、表3。
表2 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
项目
|
| 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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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中央级(区域性)
|
|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 大
| 中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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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 房
|
| √
| √
| √
| √
| √
| √
|
生产辅助用房
| 加工用房
| √
| √
| √
| √
| √
| 合建
|
| 清洗消毒用房
| √
| √
| √
| √
| √
|
|
管理用房
| 办公室
| √
| √
| √
| √
| √
| 合建
|
| 会议室
| √
| √
| √
| √
| √
|
|
| 财务室
| √
| √
| √
| √
| √
| √
|
| 档案室
| √
| √
| √
| √
| √
| 合建
|
| 监控室
| √
| √
| √
| √
| 合建
| 合建
|
| 警卫室
| √
| √
| √
| √
|
|
|
| 活动室
| √
| √
| √
| √
| √
| ○
|
| 值班宿舍
| √
| √
| √
| √
| √
| √
|
附属用房
| 车 库
| √
| √
| √
| √
| √
| √
|
| 变/配电室
| √
| √
| √
| √
| √
| ○
|
| 水泵房
| √
| √
| √
| √
| √
| √
|
| 锅炉房
| √
| √
| √
| ○
| ○
| ○
|
| 食 堂
| √
| √
| √
| √
| √
| ○
|
| 浴 室
| √
| √
| √
| √
| √
| 合建
|
| 卫生间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表3 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建筑面积表 m2
| 中央级(区域性)
|
|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大
| 中
| 小
|
|
|
|
库房
| 19563 ~ 23368
| 14673 ~17661
| 9781 ~11684
| 3985 ~6641
| 2213 ~3321
| 394 ~552
|
生产辅助用房
| 616
| 616
| 462
| 308
| 277
| 77
|
管理用房
| 1015~1093
| 856~933
| 678 ~750
| 422 ~495
| 228~285
| 73~95
|
附属用房
| 563~609
| 543~552
| 506~518
| 292~304
| 179~192
| 85
|
合计取值
| 21800 ~25700
| 16700 ~19800
| 11500 ~13500
| 5000 ~7800
| 2900 ~4100
| 630 ~800
|
第12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包括室外货场(货场罩棚)、观察场、晾晒场、停车场等。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观察场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直升飞机的起降要求。
第13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有条件时可设置铁路专用线。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14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遵循储存安全、调运方便的原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地势较高,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市政条件较好;
远离火源、易燃易爆厂房和库房等;
交通运输便利,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宜临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入口;
地势较为平坦,视野相对开阔,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址应便于紧急情况下直升飞机起降。
第15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流程通畅。
第16条 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单设仓储区,其他功能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宜与生产辅助用房毗邻,并与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隔开。
第17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内外道路应通畅便捷。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对外连接市政道路或公路的通路应能满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的要求。
第18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和总平面布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并应包括建筑、场地、道路和绿化等用地。建筑系数宜为35%~40%,其中专用堆场面积宜为库房建筑面积的30%。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19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救灾物资储存、管理的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第20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宜为3.0m。
第21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宜为单层,其库房净高不应低于6m;当受条件限制采用多层库时,不宜超过3层。
第22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结构型式的确定应满足仓储功能的需要和结构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的施工条件及用材状况。
第23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第24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地坪荷载应满足货物堆放及装卸机械运输和通行的要求。
第25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的屋面防水等级和要求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相关规定。
第26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车道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第27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