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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规划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编制修性详细规划和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章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设用地内各类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特殊情况确需修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设。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第六条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扩、改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其他筑物。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2理罚素前网Z.Z0.NE]
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宜在原址新、扩、改生产性筑。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三)设单位通过对现有用地挖潜改造,基本能够容纳其新、扩、改项目的,不宜选择新址。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四)在工业区、医院、学校等非居住用地内不得插住宅。(五)规划及现状停车场地,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六)大型公、居住区、工业市政配套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的选址,应征求发改、国土、环保等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选址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申报规划手续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七)在城市公共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等规划控制与现状用地范围内,不应设特殊配套设施之外的其他筑。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八)设项目或用地周边涉及安全保密的,C应征求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作为规划选址和提出城市规划条件的依据。(九)公厕、垃圾站选址随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在修性详细规划中按有关规定设置,需单独设的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要求控制。(十)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大型公共设施、专业市场、物流中心等项目选址和进行规划设计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区域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第三章设用地管理第七条设用地分类与使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J137-90),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3理罚素前网Z.Z心.ET
第八条城市设用地性质的中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各类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变更规划设用地性质超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报市政府批准,先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二)各类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规定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报市政府批准,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九条各类设用地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小类划分和土地使用,应按经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或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并实施。符合有关规定确需调整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修性详细规划或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调整第十条在城市规划设用地内申请设用地,凡属下列情况,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城市规划条件,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一)狂用农相集体地的;网J.NE(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土地出让方式提供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在旧城区统一开发改造设的;(七)临时占用土地的。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限,以及变更土地使用权属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规划用地与设用地(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河道)中心线、设项目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二)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设单位进行筑等工程4理罚素前网Z.Z心.ET
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界外代征用地面积。设用地面积参与筑容积率等指标计算。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河渠等一侧征地或拆迁改造的,必须代征其设用地相对应范围道路(河道)用地宽度的二分之一,代拆迁地上附着物。若对应一侧已设单位未代征、拆迁上述用地和附着物的,新征地设单位应代征、拆迁至已设单位地界。第十四条设单位应代征规划居住小区内的小区级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垃圾站、集中供热站、托幼园、小学等用地,拆迁规划用地范围内影响规划实施的现状(构)筑物。第十五条设用地边界线核定:(一)新征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二)国有土地界址应由法律文件、图纸确认或由相邻单位共同进行书面、图纸确认。(三)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四)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线即为设用地边要第十六条设单位因环保、辐射、卫生、通讯、防灾、保卫、管线工程等特殊需要设置防护、隔离带的,其防护、隔离用地应遵循有关规定设置,并由设单位征用或租用。第十七条设单位预留发展用地,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预留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第十八条临时使用土地(包括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便道、广场及城市空闲地设各类集贸市场)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设开工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第十九条严禁在临时使用土地上设永久性(构)筑物及违反批准使用性质的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自行无偿拆除临时(构)筑物,清理、平整用地,恢复原貌。第二十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如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工程等)因设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空闲地的,不视为临时占地。施工前,设单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同步设的原则,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设:5理罚素前网Z.Z心.ET
(一)低层居住筑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多层公共筑2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高层公共筑3000平方米。第二十二条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设项目。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设用地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提出出让地块城市规划条件。第二十四条设用地规模大于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性详细规划;小于2万平方米的,可直接编制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规划、琎行筑设计,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城市规划条件的要求。应对设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考察、论证。特殊情况(超高层地震带、河岸区等),应编制筑及区域防灾规划。第二十五条对旧城区(指已设的区域)改、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条件或审定修性详细规划、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可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用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但不应超过《表一》控制指标。6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表一:筑容积率、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控制指标筑密绿地筑类别、容积率度%率%层数、规模低层<1.0<>≤35≥30多层组团级<1.7<>≤28≥30居住小区级<1.5<>≤28≥30中高层组团级<2.0<>≤27≥30小区级<1.8<>≤25≥30高层组团级<3.3<>≤24≥30小区级<3.0<>≤22≥30多层、高层混合组团级<2.8<>≤27≥30小区级<2.5<>≤25≥30办公(公寓)多层<2.0<><40<>≥35≥35公共典纯筑商层厕25.5<40ne<>设施商业(商办、公多层<2.5<><45<>≥20寓综合)高层<5.5<><45<>≥20注:①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②居住用地规模参照以下指标进行分级:小区级(3000一5000户,10000一15000人,多层25-40公顷,高层10-20公顷));组团级(300一1000户,1000一3000人,多层2-10公顷,高层1.5-5公顷)。③旧城区改造小于组团用地规模的地块,可以兼顾地块周边设等情况,综合分析酌情确定容积率等指标。第二十六条《表一》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设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对难以分类控制的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二十七条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儿园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第二十八条现有筑容量已超出《表一》控制指标的设用地,除确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扩、加层。7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二十九条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设代征、代拆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城市规划条件或审定修性详细规划、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可对筑容积率、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无偿提供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城市道路、电力线路保护区、河(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设相应用地,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增加的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筑面积(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筑容积率)的20%;设用地筑密度可在相应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2%;提供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的,设用地内绿地率可在相应控制指标基础上降低2%。第三十条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形成协调的空间环境。第三十一条设用地绿地指标控制(一)设用地绿地规划,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二)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筑的屋顶绿地。绿地率奖励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三)新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集中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1、居住组团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人;居住小区(含组团)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集中公共绿地布局按照相应控制单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人(含组团和小区);2、每块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宜小于8米,同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绿地面积的70%;3、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面积符合集中公共绿地要求、屋顶高出室外地坪小于等于1.2米的筑屋顶绿化,可计入集中公共绿地面8理罚素前网Z.Z心.ET
积。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景观、隔离带,不在设用地范围内的,不作为小区集中公共绿地计算。树阵式地面停车场地可计入绿地率。(四)旧城区和旧村改项目,可酌情降低绿地控制指标,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三十二条设用地停车指标控制(一)停车形式应以地下停车及多层停车库为主。地面停车场宜规划设为绿化停车场、树阵式停车场。(二)沿街底层商业综合楼及商业裙房应按规定指标考虑停车要求,商业规模大于3000平方米的,应独立设置停车场地。(三)新区开发的居住项目,机动车停车指标不宜少于1.2辆/户;旧城区及旧村改造项目的机动车停车指标不宜少于0.8辆/户;经济适用住房机动车停车指标不宜少于0.5辆/户,廉租房机动车停车指标不宜少于0.1辆/户,同时应设置适当规模的临时访客停车场地;自行车停车指标不宜少于3辆/户。(四)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等其他设项目,停车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要求。第三十里条居住区天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SC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同步投入使用。(一)按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肉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设综合市场(超市)。(二)设用地规模大于10公顷的居住小区,宜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三)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红线50米(含50米)以上的主干道两侧设二层及以下沿街底商筑,鼓励设置集中商业等配套设施。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生活性道路两侧,可设置为社区服务的不低于二层的沿街底商筑。鼓励沿支路设商业服务设施,鼓励设商业内街。(四)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下表进行控制:道路等级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长度比例30%40%70%9置素衬阀Z.Z0.NE]
(五)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第三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置居住小区应按《表二》要求配公益性设施。表二:(单位:平方米)设施内容配规模居委会(含老年活动中心、30M/百户、且≥300M2社区医疗等办公用房)老年活动场地>100M/千户青少年活动中心>20M/千人青少年活动场地≥40M/千人物业管理≥200M2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配标准(一)居住小区内按6-1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二)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三)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新居民区为300-5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筑面积30-50平方米。第四章筑间距与日照要求第三十六条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和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一)有日照需求的筑不宜东西向布置。(二)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筑,对有地形高差的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筑高度。间距指水平距离。第三十七条居住筑日照要求住宅筑日照按照筑气候区划Ⅱ气侯区大城市标准控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一下午16时。10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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