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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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
本房地产项目系分期开发,本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的交
付时间不迟于本房地产项目第 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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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本合同第七条:
除买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一或附表二规定的期限付清房款外,在本合同项下房地产取得《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卖方应按买卖双方约定的联络方式将《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邮寄给买方,或通知买方领取《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买方未接到《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交付使用的时间。
买方按照《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领取房屋钥匙,本合同项下房地产即交付于买方。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到期时买方未领取钥匙的视为卖方已经按期交付。
自交付之日起(因买方原因卖方推迟交付商品房的,为自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已按法律和合同履行交付使用义务,买方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的,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自此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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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本合同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房地产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如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当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时,买方有权在卖方的通知送达后15日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买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将
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卖方,则视为买方接受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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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本合同第十七条:
买方应按卖方书面通知的时间缴纳办理《房地产证》所需的办证资料、买方应承担的税费和面积补差款等相关费用,如买方逾期10天未全部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房地产逾期办证的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得向卖方主张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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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中书面通知的邮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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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法律和合同为准。双方在合同以外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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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权益为卖方拥有:停车场、会所、广告权益。本房地产项目室外弱电管网工程由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资建设并拥有所有权,本房地产项目现状只能使用中国电信提供的固定电话及宽带网络等业务。除开展固定电话及宽带网络等业务所需的管路系统之外的弱电管网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委托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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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房地产的屋顶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房地产项目全体买受人共同所有。买方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并应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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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拥有本合同项下房地产旁/顶建筑面积 平方米花园/平台及 号车位的使用权。(花园/平台具体面积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买方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并应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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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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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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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条款与合同正文内容冲突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