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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1目的及依据;2适用范围;3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4海绵城市设;5鼓励创新;第二章设用地管理…26用地分类;7用地性质比例;8规划条件;9用地边界;10零星用地;11绿地通廊;12容积率;13用地面积调整与指标变更;14筑密度;15绿地率;16筑高度控制;17地下空间管制;18全评估;19防护绿地可规定;第三章筑间距、筑退让…520筑间距、筑半间距;21筑半间距规定;22筑间距控制原则;23特殊筑间距规是24标高字级时药问距;2以不规则乎面间距的母算小26采光面的特别规定;27退台筑的间距计算;28筑与堡坎的间距;29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30地下(构)筑物退让;31公路、高速公路、隧道两侧筑红线控制;32筑退让相邻地块的筑间距;33筑退让各类绿地、保护山地的距离;34筑临江河、水库等水体退让;35临街筑墙外设施出挑控制;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配……1136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37教育承载力分析;38停车位规定;39配套公共服务设施;40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配;41绿化景观设要求;42保障房配套设施;第五章城市空间景观管理…1343拼接规定;44公共空间周边控制;45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46公共步行通道;47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48筑平面、空间形态;49筑识别性;50天际轮廓线控制;51临街、临水体开散空间;52夜景灯光;53管线、室外机;54围墙要求;55筑风貌;56屋顶要求;57文物历史文化街区;58净空保护;59-2-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市政基础设施景观控制;60山体及护坡景观:第六章市政及管线……1761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筑红线及设用地红线的关系;62城市道路、项目配套管线、设施设;63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64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65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筑物水平距离;66新筑及道路与现状架空电力线的垂直距离;67铁路的保护;58现状道路的保护;69河流的保护;70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71公交停车港的设置;72城市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73大型公共筑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74人行天桥;75地下通道;76无障碍设施;77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78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置;79城市管道的最小设规模;80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81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规定;82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83防洪标准;第七奥划曖计城果卖冰网…心2…G……2484规划设计成果要求;85总图要求;86±0.00标高的确定;87市政管网对接;88指标计算;第八章附则……2589特别规定;90施行时间。附录1:名词解释……27附录2:计容筑面积计算规则…33附录3:铜仁市设项目停车位配标准…39附录4:铜仁市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41附表1:中心城区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表…44附表2:铜仁各县(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表…45附表3:铜仁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标准…46附图5:铜仁市中心城区风貌重点地区范围…52.3理筑素前阀Z.ZC.ET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全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铜仁市中心城区、江县城、大龙经济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下同)的编制、修改、以及国有土地上的各类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规范、标准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各县(自治县)、镇规划区的设活动、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J.NE规划区之外的国有土地上各类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设、村民房等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中心城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铜仁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海绵城市设)规划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设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的设标准进行设。第五条(鼓励创新)鼓励项目规划编制、筑设计、人居环境设计在空间构思、立面形态、筑屋面处理、城市天际线方面进行创新;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5.理罚素前网Z.Z心.ET
第二章设用地管理第六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含江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和各县(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不含江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第七条(用地性质比例)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设地块中各类设项目的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商品住宅功能;(二)住宅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商业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筑面积的75%,本比例计算不含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三商业服务设施(第)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住宅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筑面积的30%。(四)老城区控规中明确的商业用地不得兼容住宅功能。第八条(规划条件)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明确下列内容:(一)使用性质、用地面积、筑限高、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节能设计、消防要求、交通出入方位、地下空间利用、停车泊位、日照、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减灾、筑体量、风貌色彩等内容。以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要求。(二)应按照海绵城市设要求,明确城市道路、湿地公园、山体公园、生态敏感区、设项目的内部小区、屋顶绿化等的海绵城市的设内容。第九条(用地边界)出让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红线边界、相邻地块边界、河岸绿地保护等自然边界为界限。-6-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十条(零星用地)城市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总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用地。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项目,可以实施绿地、广场、停车场、城市公厕、环卫管理、治安执勤等公益性项目。第十一条(绿地通廊)城市规划确定的山体视线通廊,不得列入设用地。第十二条(容积率)计算容积率时,设用地总面积不包含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道路面积。计容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附录2执行第十三条(用地面积调整与指标变更)已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其用地界限造成用地面积缩小,且调整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原用绳面积的10%的?可在筑层数和高度上进行调整,批准的筑面积不变。第十四条(筑密度)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筑密度=筑基底总面积÷设用地面积×100%筑基底面积的计算按照附录1执行。第十五条(绿地率)新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老城区居住类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商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0%。工业和仓储物流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10%不高于20%;各类筑基地内的绿地率计算必须符合附录4的规定要求。第十六条(筑高度控制)详细规划编制和设项目规划条件的筑控制高度均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7.理筑素前阀Z.ZC.ET
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设项目。地下筑(含化粪池等)临城市道路不得超越筑红线。第十八条(安全评估)因高边坡、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第十九条(防护绿地可规定)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风、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第三章筑间距、筑退让第二十条(筑间距、筑半间距)筑间距指在地块内部或相邻地块之间相邻筑外墙面(含疆合才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闻的水平距离。筑半间距指在地块内部或相邻地块之间筑布局时,相邻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第二十一条(筑半间距规定)居住筑和非居住筑按照筑面宽与计算高度分别控制筑半间距。两栋筑之间的距离为各自半间距之和。居住筑之间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二)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9.置素前阀Z.Z0.NE]
算高度的0.4倍。(四)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非居住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二)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四)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五)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第二十二条(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筑之间、非居住筑之间、居住筑与非居住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10-理罚素前网Z.Z心.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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