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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邢台市人民政府[2006]第26号《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2的,应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设工程的设应按己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设项目应符合己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修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九条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设项目的修性详细规划和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性详细规划和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137一90)执行。第十一条各类城市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设用地适范围执行。興尚理筑素前网Z.Z沁.NE]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凡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第十三条根据邢台市现状,按照《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第一类控制区内拟设用地中的原有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设用地中的原有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第十四条邢台市城市规划区新、扩、改的设项目,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第十五条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设用地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六条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2的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设项目在规划、设计、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第十七条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设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设用地或综合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设项目类型的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九条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筑密集地区或人密集地区,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在原有设用地范围内,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加层、插:用地内原有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加层、插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设。第二十一条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興素前网.ET
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危房改应在原有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私人住宅,确需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设,属危房改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设或改住宅,以低层住宅筑为主,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筑高度不宜超过10m。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设:(一)住宅为6000m2:(二)公共筑为3000m2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设:(一)邻接土地己经完成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二十三条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筑面积,但增期的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筑面积(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在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核定筑容率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FAR筑面积(m)小于10.8大于、等于1,小于21大于、等于2,小于41.5大于、等于4,小于62.0大于、等于62.5第二十四条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住宅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筑夹角≤30°)。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150(含)),其间距: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筑遮挡高度的1.46倍:(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筑遮挡高度的1.55倍:(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筑遮挡高度的1.5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以上),其间距:(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筑遮挡高度的1.39倍:(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筑遮挡高度的1.48倍:(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筑遮挡高度的1.43倍。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一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间距朝向第一类控制区第二类控制区第三类控制区150L≥1.32hL≥1.4hL≥1.35h30°L≥1.17hL≥1.24hL>1.2h450L21.32hL21.4hL21.35h注:a为住宅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筑的间距:h为筑遮挡高度。(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两筑夹角≤90°)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筑遮挡高度的1.0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2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1倍。低层、多层住宅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J.NEI(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筑最小间距:1、当两住宅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2、当两住宅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3、当两住宅筑夹角大于30°、小于6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筑遮挡高度的1.32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4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35倍。(四)低层、多层住宅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筑,按筑大墙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六)相邻两住宅筑地面有高差时,其筑间距以被遮挡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筑间距。(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筑,计算住宅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八)同一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筑作为遮挡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筑底层架空层的筑高度。(九)低层住宅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与多层住宅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理躓素衬网ZC.ET
第二十六条中高层住宅筑(层数为7一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低层、多层为遮挡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第二十九条非住宅民用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筑与其他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筑作为遮挡筑,其与住宅筑和第二十八所列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第三十条工业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一条筑间距计算:被遮挡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第1717CO (一)宅筑的厢长度之和不大于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二)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三)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第三十二条在住宅筑间距内,不应插车库。如确需在宅间设车库的,应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第三十三条沿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筑物,其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筑物退让指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第三十四条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二)相邻地界的设项目为住宅筑,并己经批准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筑间距的规定。(三)相邻地界的设项目为文、教、卫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筑,并已经批准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筑间距的规定。(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興尚理筑素前网Z.ZC.ET
的要求。(五)住宅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筑高度。(六)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筑退距。(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筑物,其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第三十六条地下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的,地下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停车库地下筑出入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二)传统筑街道上的扩或改工程。(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设工程。回连巩系个?网Z.∠SU:N上I(四)其他特殊情况。第三十八条新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筑(含高层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方向的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九条沿街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筑控制线范围内设。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筑控制线。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修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第四十一条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第四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興尚理躓素前网Z.ZC.ET
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的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沿铁路干线的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沿有扩可能的铁路线的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二)沿铁路的高层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三)在铁路道附近进行设的,应符合铁路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第四十五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改(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筑保护单位周围的设控制地带内新、改(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屏经规划狂政主管部白批准。十乙第四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土)两侧新、改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H≤(W+s)/1.5:(二)沿路高层组合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1.5:式中:H一筑的控制高度,A一沿路高层组合筑正立面面积,L一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一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第四十八条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四十九条各类设工程在编制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一50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筑和多、高层筑,应与相邻筑协调。筑立面、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两侧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设底商类住宅。興尚览Z.Z沁.E]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四)沿城市道路的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五)沿城市道路的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原则上不设围墙。(六)贴邻城市道路筑(指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及其以内的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拾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不大于0.6m,住宅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筑不大于0.9m。(七)沿道路两侧的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设有碍市容观瞻的筑物和构筑物(八)沿城市道路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一条临邢台市城市道路交叉的新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横向不少于6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二)城布次于道与主干道、次于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横向不少于40m,外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考半径。:N上(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第五十二条临邢台市城市道路交叉成片改、扩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第五十三条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一)设城市雕塑,设单位应将拟雕塑的题材,体量、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成的公共绿地内设城市雕塑,应先征求园林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设。(二)城市雕塑的设计,应由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个人承担,没有相应设计资格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的设计。(三)城市雕塑安装前,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中间验收:城市雕塑竣工后,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认可。第五十四条新筑物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连同单体筑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审批。第五十五条规划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附录三表二和表三的规定。对附录三表二和表三中未尽项目的绿地率按相关规定执行。興素前网.ET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第五十七条新、扩、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设应与道路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第五十八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m,(二)过境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三)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的周围应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0m。(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保护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位于第一类控制区的旧区改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式中:F一地面绿地面积:M一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一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用地地面标高的高差(单位:m)有效系数(N)小于、等于1.51.0大于1.5,小于、等于5.00.7大于5.0,小于、等于9.00.5大于9.0,小于、等于12.00.3?第六十条城市道路的新、扩、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要求。(二)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三)城市道路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带,其中: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和道路的性质确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商业、车站及大型公共筑集中的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不应小于3m。(四)城市道路交叉转弯半径: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五)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5m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弯式停靠站应至少有3个车位的长度。(六)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应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第六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并尽可能远离交叉。(二)在城市道路交叉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距城市理筑素前阀Z.ZC.ET
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第六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项目必须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附录三表六执行。其中计算室外停车场的车位数不低于标准车位数的1/2。住宅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的,其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不计入住宅容积率,但其用地应按筑面积分摊划归到公用地中。(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各类车辆的换算按附录三表七执行。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82:停车库的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3m2。摩托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m2:停车库的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为2.7m2。自行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停车库的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8m2。(三)配停车场(库)的设应与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四)所确定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转让。第六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单侧向外延伸距离不应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 66kv:12.5m:35kv,6m:.NE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改、扩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其单侧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是实施《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执行。已经批准修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设项目,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辖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1、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興尚理筑素前阀Z.Z沁.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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