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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设规划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设工程。本市旧房综合改造、棚户区私有房屋修、临时设及中心城区规划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个人房,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另行规定的,从本规定。第三条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各项设工程的设,在符合本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设、消防、防洪、交,环,工空筑第二章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四条本市设用地分类及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执行。城市设用地分为9大类,38中类,66小类,城市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R一居住用地S一道路场用地C一公共设施用地U一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一工业用地G一绿地W一仓储用地D特殊用地T一对外交通用地第五条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地区的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性划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需改变己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设用地性质和适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理躓素前网ZC.ET
高层公共绿地按照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第八条表3一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设基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单个筑基地的具体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九条对未列入表3一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设(市政府有零星设控制规定的,按其规定控制)台据壁筑南禁(三)高层筑为2000平方米。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中心城区规划设用地以外的村镇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最小而积的。第十一条原有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己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设基地内扩、加层。第十二条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一2的规定增加筑面积。但增加的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筑面积(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筑容积率)的20%。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筑面积控制指标表表3一2理躓素前网ZC.ET
核定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筑面积(m)小于21.0大于等于2,小于41.5核定筑容积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一1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第十三条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同时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廊道,其筑而积可不计入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四章筑间距曲当串将去太1717CA1一T第十四条筑间距应符会本章的规定参见别录上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筑保护等为面的要求。第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筑的问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筑与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改造项目其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250倍,其他项目不小于1280倍。住宅正而间距不同方位折减系数如下:0°15(含),1.0:15一30°(含),0.9:30°一45°(含),0.8:45°-60°(含),0.9:大于60°,0.95。2、朝向为东西向的,旧区改造项日其间距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筑高度的1.188倍,其他项目不小于1.21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二)居住筑与居住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旧区改造项目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7倍,其他项目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2、东西向的间距,旧区改造项目不小于南北朝向筑高度的07倍,其他项目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3、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筑控制: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三)居住筑与居住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问距:1、当两镜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理躓素前网ZC.ET
2、当两幢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筑控制。第十六条多、低层居住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第十七条多、低层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最小值为6米,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问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问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南北山墙相对的,还须满足较高筑高度的0.5倍。第十八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改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4倍。第十九条高层居住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筑与高层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旧区改造项目为24米,其他项目为30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二)高层居住筑与多、低层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旧区改造项目为24米,其他项目为30米。2、高层居住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居任资面距不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筑与高层房住筑垂直布置时的阿弧:个小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3、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四)高层居住筑与多、低层居住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五)高层居住筑与高、多、低层居住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2、当两幢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筑控制。(六)高层居住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筑的山墙何距不小于13米。高层居住筑与高、多、低居住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十条在符合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筑的最小何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筑的最小问距为13米。按第十五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筑的间距如大于第十九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筑与高层居住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理躓素前网ZC.ET
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日照条件。第二十一条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问距按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筑(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筑除外)位于居住筑北侧的,其筑间距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三)非居住筑的山墙与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控制,第二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二十三条非居住筑(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二)高层非居住筑与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平行布时的踵最值为0米。才W7(加)低层非居住筑高、多,低层居仕筑平行布置时的间按消防间的规定轻制但最小值为6米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四条上述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筑,对有地形高差的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筑高度。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筑间距,分别按各类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筑退让第二十五条沿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工程设施两侧,除必须符合日照何距,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防汛、消防、抗震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一)各类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一规定的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理躓素前网ZC.ET
(五)地下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筑物深度(自鲨外地面至地下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筑(含高层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一)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20米。(二)临城市道路(W≥4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三)临城市道路(40米>W225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4米。(四)临城市道路(25米>W≥15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筑主朝向平行于道路且位于道路南侧,其后退道路距离应在上述标准上适当加大。第二十七条新影制院、游乐场、体有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筑(含高层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二十八条高层筑主枝后退道路规线距离,我下列规定橙制:(一)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钢、不得办于0米。子系个小(二)筑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三)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九条道路交叉四周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筑不得小于10米(均白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改、扩居住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第三十条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侵占道路规划红线。地下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筑物:雨篷、阳台、招种、灯饰等可外挑,但其外挑部分不得超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的1/2,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第三十一条在村镇、城慎外围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规定如下:理躓素前网ZC.ET
(一)快速路、国道,两侧各50米。(二)省道,两侧各20米。(三)县乡道,两侧各10米。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扩、改任何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设工程,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防洪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控制外,不得小于6米。第三十三条沿铁路两侧新设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临铁路两侧的高层高大构黄物(水路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在铁路道附近进行设,须符会铁路道切管理的有关规定内一。一。:N二1第三十四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改、扩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廷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也称为电力线走廊,其中高压线路部分通常称为高压走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分为一般地区保护区和人密集地区保护区两种类型。1、一般地区的保护规定见表5一2和表5一3。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表表5-2线路电压(KV)1-1035-110154-330500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m)5101520理贸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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