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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1905-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6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臀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一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1一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一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一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一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06一2008)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7二20o8).NE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一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一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p.gov.cn)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1)废止。特此公告。2008年6月25日Z.ZC.EI
GB21905→2008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提取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提取类制药工业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斤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推要求。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6920一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一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11893一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一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11901一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一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B/T11914一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3193一1991水质总有机碳(T0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CB/T15441一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6488一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H0/T71-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U/T195-2005水质氨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理甄Z.ZC.ET
GB21905一2008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U/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提取类制药指运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药物的过程。3.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提取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提取类制药工业设项目。3.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筑ZJ?SC4.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ptH值6-92色度(稀释倍数)80悬浮物70五日生化需氧量(BOD,)30化学需氧量(C0Dc)1506动植物油10企业废水总排放氨氮20总氨409总磷1.010总有机碳5011急性毒性(HgC凸2毒性当量)0.07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八)5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理甄Z.ZC.ET
GB21905-20084.2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自2008年8月1日起,新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pH值6-92色度(稀释倍数)503悬浮物5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化学需氧量(C0Dc)1006动植物油57氨氮15企业废水总排放8总氮309总磷0.510总有机碳3011急性毒性(HgC毒性当量)0.07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5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lH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值6-92色度(稀释倍数)303悬浮物1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105化学需氧量(CODc)506动植物油5企业废水总排放7氨氮58总氮159总磷0.510总有机碳1511急性毒性(HgC毒性当量)0.07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5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理甄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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