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研讨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3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
    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 住宅建筑层数应按《住宅设计规范》执行。

  3. 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 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5. 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 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7. 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8. 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9.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10. 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独立或者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不同楼层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1.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附录C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3.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14. 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

  15. 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6. 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高层商住楼、办公综合楼的下部附属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

    1)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消防电梯井除外。
    3)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消防电梯除外。
    4)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相接处设置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 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2. 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二)建筑耐火等级

  1.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和下列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二、总平面布置
    (一)消防车道

  1. 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 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 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每个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

  4. 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1. 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

  2.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3.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可视作连续布置;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不大于15 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证明文件,并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灭火救援

  1.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公共区域。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四)防火间距

  1.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

  1.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2. 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氧气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1000m3时,防火间距25m1000V≤50000m3时,防火间距30mV50000m3,防火间距35m

  3.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4.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除办公室、休息室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5. 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接物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室外丙类液体埋地储罐与多层民用建筑及高层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与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的直埋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甲乙类厂(库)房与民用建筑及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可以缩小。

  7. 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面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8. 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并应符合单元间墙和分户墙要求,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面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构造

  1. 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与其它楼层的分隔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

  3.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宜采用不燃烧体包覆。

  4.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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