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市政发〔2005〕92号
(十八)二环以内村庄人均土地(不含宅基地)在0.3亩以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农业开发基金后,作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由市、区两级政府调控使用;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也转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可用完税发票核转,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分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条件成熟后,逐步在二环以外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行。
(十九)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展经济的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十一)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二环以内57个城中村的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全部用于城中村的改造。同时要做好三环以内城中村集体土地的规划定点、土地利用和城中村改造规划,保证城中村改造用地。
(二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弥补政府资金紧缺状况。投入的资金首先要确保村居民拆迁安置和土地转性。投资者享受一定比例的投资增值收益。
(二十三)将二环以内城中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园林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按现行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落实工作任务、经费和队伍。条件成熟后,逐步向二环以外城中村推进。
(二十四)城市规划中涉及到城中村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改造时,按照城市建设拆迁政策和标准,优先列入城市维护建设年度计划,尽快提高城中村设施的城市化水平,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十七)对二环以外的城中村改造实行目录管理,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村庄名单,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目录,享受城中村改造的所有优惠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137号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说明
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的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及为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具体说明如下:
一、免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是指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电教楼、图书室用房,不包括学生、教工宿舍。
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是指财政全额投资的盲(聋哑)学校教学、残疾康复技能训练场所、敬老院、孤儿院等直接服务于残疾、孤寡群体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四)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文件《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是指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及面积。
(五)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款“列入本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建设项目(不含经营、盈利性建设项目)。
二、减半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0〕45号文件《关于发布〈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是指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建设项目及面积。
(二)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文件《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展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用于发展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及面积。
三、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事关我市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及阶段性目标实现,需要给予专项支持、扶持、倡导的建设项目。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2003〕43号文件
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为:
(一)村民,村民委员会;
(二)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建设发展公司;
(三)有实力、有资质的开发建设企业。
八、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确定程序。
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计划及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编制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领导小组的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领导小组、城中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综合研究,拟定方案,由区领导小组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计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具体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集计划、规划、市政、供电、消防、抗震、园林、环保等部门和专家对拟进行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复,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十一、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一) 城中村改造提倡、鼓励易地置换。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城中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另行征用划拨土地,土地指标原则上按每人65平方米计(包括居住用地、生产用地及经济发展用地)。
城中村就地改造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除村民住宅用地之外其余土地可以进行招商引资、有偿开发,开发所得用于城中村的改造和发展。进行整村迁移的城中村,腾迁出来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用于经济发展。
(二)属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所有城建费用一律免收。
(三)除安置村民居住用地外仍有较大面积剩余土地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村上留作发展经济。对用于发展村经济的建设工程,配套费减半收取。其他城建收费项目除了质量监督、劳保统筹外,一律免收。
其他多余的土地,按照我市土地储备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拆迁房屋等腾迁出来的土地和其他非农业性生产用地,允许进入市场交换或进行适度开发。
(六)新村建设。城中村改造的建设活动一律由该村所属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其公司资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准,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附: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1.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1.5至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原有建筑容积率超过2.5的旧村改造项目,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其地价优惠政策可以参照特区内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业区改造项目按城市规划改造成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的,建筑容积率在2.0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2.0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
第四十六条 改造范围内公共设施免收地价,即该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核算地价容积率。改造单位在该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四十七条 改造项目因用地面积过小,配套的公共设施需在改造项目用地外建设(异地建设)的,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分摊数额由区城推办拟订方案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八条 改造项目周边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工程的投资建设,由先实施项目改造单位负责。
第四十九条 改造范围内公共设施比例过大造成开发成本过高的,区城推办可委托2家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改造成本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地价优惠方案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区政府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为: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地价收益;
(二)区财政专项补贴;
(三)其他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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