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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农村个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筑工程系指新、扩、改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二章筑规划设计第五条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筑单体设计。第六条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筑高度、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第七条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筑物,2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零星(构)筑物以及一般(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第八条重要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第三章筑间距第九条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第十条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筑保护、卫生、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第十一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筑间距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的项目内新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注:h为较高(构)筑物的遮挡高度。2.多、低层居住筑垂直布置时还得少于9米7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栋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2)当两栋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3)当两栋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5.多、低层居住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第十二条高层与高层居住筑的间距1.高层与高层居住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4興尚理筑素前阀Z..ET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栋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2)当两栋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3)当两栋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第十三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筑混合区域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筑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3米。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4.高层与多,层居住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5.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栋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2)当两栋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第十四条(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6理筑素前阀Z.ZC.ET
(一)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三)高层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五)地下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夫量流车流集散的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二十五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第二十六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第二十七条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第二十八条沿铁路两侧新、扩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9筑素衬网Z.Z沁.E]
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铁路两侧的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三)在铁路道附近进行设的,须符合铁路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改、扩(构)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改、扩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战野有规宽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SC.N上T1一10千伏5米35一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50千伏20米2.市区和城镇人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改、扩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第五章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条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10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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