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第九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
     (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改制
       第十三条    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
       第十四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
       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
       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
       第二十一条    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
       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
       第三十四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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