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黄浦湾一期工程施工合同
外滩黄浦湾一期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上海
乙方: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O 七 年 一 月
外滩黄浦湾一期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商: 上海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外滩黄浦湾一期工程。
工程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00号。
工程内容:外滩黄浦湾一期工程(包括1#楼、2#楼、及其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约9万m2,具体以正式施工图为准。
承包范围:本工程由乙方总承包管理,乙方总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标明的所有土建、安装等工程(总承包范围详见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方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主体部分或关键工序转包,经甲方同意可以将部分项目分包,本工程专业分包的分部工程详见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乙方可收取总包管理费、施工配合费(总包管理施工配合的内容和费用,详见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乙方配合专业分包单位顺利完成上述各项工作。
开、竣工日期及总工期:
以取得桩基础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正式开工,具体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竣工备案制报告中所注明的日期作为工期计算的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竣工备案制的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完成相应工作。本工程总工期:750 日历天(大写:柒佰伍拾日历天)。其中地下车库结构工期(指完成到±0.000位置)为210日历天。
1.2 质量等级: 1#楼创“白玉兰杯”,2#楼创“市优质结构”、地下车库创“区优质结构”最终创杯、获奖幢号与暂定幢号可以不同。
1.3 工程价款:本工程总价款:万元(暂定);
大写:(暂定)人民币
第2条 词语定义、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词语定义:
2.1.1 甲方: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1.2 乙方:指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1.3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1.4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1.5 总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2.1.6 本工程: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1.7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1.8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1.9 图纸:指由甲方或乙方提供,经过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资料)。
2.1.1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用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1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1.1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13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本合同另有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
2.1.14 本合同的金额均以人民币进行计价,单位以元或万元。
2.2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条款;
(2)补充合同条款;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纪要;
(4)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
(5)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解释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按第三十二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2.3 本合同所述及的通知、指令、报告、批准、答复等均指书面形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法律
3.1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有关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及标准;
(2)、现行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及标准;
(3)、现行专业项目部颁标准;
(4)、本工程设计图纸的规定;
(5)、特种产品如无国家和部颁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或甲方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在确保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在开始施工前7个工作日,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第4条 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1 甲方在开工前21天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如不能一次性提供整 套图纸,则应在每个阶段施工前14天提供该阶段施工所需的图纸。
4.2 甲方提供图纸拾贰套(施工阶段提供建筑图纸8套、结构图纸8套、电气8套、动力8套、给排水8套、智能化图纸8套,分包施工用图含在内;竣工图编制时提供人防部分为5套、其它各专业图纸4套)地质勘察报告一份、地下管线资料一份;红线定位坐标、水准点测绘报告一份,并进行现场移交,移交后由乙方负责护理至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属于乙方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的一部分,不再另行收取编制费。
4.3 本工程设计图纸中所引用的规范、标准、图集等,当乙方需用时由乙方自行购置。
4.4 本工程设计图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转给第三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5 乙方应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委托人、监理人员、其它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6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委派 余卫东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 甲方代表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总监理工程师,乙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无条件服从。
(3) 甲方代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撤换乙方代表等项目管理人员,乙方对乙方代表等项目管理人员的更换应无条件服从。
(4)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当乙方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甲方可要求属于乙方的其它管理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乙方代表已签收并生效;乙方仅签署姓名没有签署日期,则在甲方代表签发48小时后生效。若甲方代表的指令需紧急处理而乙方代表不在,可由监理单位代签,监理代签后,即可视为乙方已收到。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若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先予签收,并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拖延或拒绝执行甲方指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乙方须立即执行甲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增减费用及/或工期调整未能确定等)拖期拖延施工。若乙方未有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而在甲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另聘和支付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6) 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包括分包商进行的工程)负责,应迅速将业主发给他的指令中的相关部分传送给分包商,并确保该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7)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根据实际情况,乙方可要求甲方代表提供所需的指令,并在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指令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
5.2 总监理工程师及被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有限公司实行工程施工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为,总监代表为。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甲方代表的授权范围,部分行使合同中甲方的权力,履行甲方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另见甲方提供的认可书。
5.3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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