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管理制度汇编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有序管理劳动合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公司。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的法规,修订管理办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经常性工作岗位出现缺员时,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应本着节约用人的原则,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配解决;本单位内部解决确实有困难的,须报告集团公司调配解决;集团公司无法调配解决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人员总数范围内招聘社会人员。所招聘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符合上岗条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中:
1、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3、其他人员由董事长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代理其办理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等事宜;新进人员(录用,调入)报到之日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
(一)新录用人员一般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
(二)对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范围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考核胜任工作的人员,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引进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 非经常性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用工时,可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月。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工作人员,须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保密制度规定,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借调、聘用人员在上岗或离岗(包括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均须按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不签订的,或没有全部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得办理上岗或离岗手续。
第九条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征求意见,7日内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员工同意续订的应提出书面答复,并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职务(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员工待岗、下岗、内部退养、外出劳务须签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第十二条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同时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由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有权裁减人员。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于10日内将劳动者本人档案材料移交其失业保险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移交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放入档案。用人单位移交档案材料后,应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出具《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劳动者个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条 员工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新用人单位(调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协定工龄连续计算的,原用人单位(调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促进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利益。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纠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档案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规范管理和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党政管理、经营、科研及其他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的不同介质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公司档案。
第三条 公司档案严格按照《档案法》和本《制度》,实行集中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按本《条例》要求、组织部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行单独管理,其余档案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逐步做到“三纳入”(纳入公司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四同步”(在布置、检查、验收、总结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验收、总结档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成立综合档案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是公司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对公司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负责永久、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
第五条 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公司的档案工作;
(二)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公司各部门文件立卷归档,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三)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业务知识学习;
(四)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公司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主动为公司的党政管理、资产运营管理及其它工作服务;
(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须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档案工作;配备1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资料收集、保管、立卷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综合档案室人员由公司办公室人员兼职。
第七条 公司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钻研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应按工作程序,进行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结束时整理、立卷、并按归档要求,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后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
第九条 对于个人在从事党政管理、资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条 公司系统内企业在改制工作中所形成的档案,尤其是公司负责指导的企业改制及遗留问题处理所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移交综合档案室。系统内以前形成的企业改制资料,至今还未立卷归档的,由综合档案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妥善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归档要求
(一)公司实行部门立卷归档、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均为立卷部门,分工归口立卷。立卷人应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和便于提供利用的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并编写页号和卷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拟定案卷标题,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格式统一、质地优良、书写工整、声像清晰,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禁止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三)文件材料整理后,由公司各部门的档案工作人员组卷,并将立卷的案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拟制移交清单,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
(四)由几个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正本,协作部门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归档时间
(一)公司各部门一般应在本年五月底前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材料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人力资源部除员工人事档案由本部门保管外,其余资料均需按本《条例》要求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财务部门帐册和付款凭证资料实行隔年(第二年)移交综合档案室的办法;
(三)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工程建设、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项目,应在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
第十三条 档案的保存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规定原则为:
(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部门活动、基本历史面貌、各项工作、具有长远利用查考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存;
(二)永久保存为50年以上,长期保存为16至50年,短期保存为15年及以下。
(三)定期保存的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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